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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06-13 20:07:57 发布机构:联建光电 我要纠错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下述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联动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对北京爱普新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并收购其全部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资并收购北京爱普新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新媒”)全部股权,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前期已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爱普新媒进行了审计及评估,财务数据及评估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公平、合理,审议和表决程序合规合法,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资及收购。 二、关于公司2017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2017 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实施2017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董事会就2017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安排,同意将2017 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詹伟哉、李小芬、王成义、肖志兴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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