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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联讯: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2017-06-14 18:24:30 发布机构:海联讯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277 证券简称:海联讯 公告编号:2017-041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7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了专业意见 2、2017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 的议案》。 3、2017年5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取消原 的议案》、《关于<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了专业意见 4、2017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 的议案》。 5、2017年6月2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 6、2017年6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了专业意见 7、2017年6月14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对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说明 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335,000,000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根据《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公司进行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鉴于2016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7年6月13日实施完毕,根据上述利润分配方案 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每股5.19元调整 为每股5.14元。 三、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对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后、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完成了 2016 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对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 进行了调整。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合规,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公司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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