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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通股份: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7-06-14 18:44:50 发布机构:盛通股份 我要纠错
公司简称:盛通股份 证券代码:002599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7年6月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4 四、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5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6 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 7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成就说明...... 7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8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盛通股份:指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指《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公司获得一 定数量的盛通股份股票。 4. 股本总额:指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管理人员、业务骨干。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盛通股份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1.《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盛通股份提供,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对盛通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 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盛通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 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盛通股份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17年3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 2017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盛通印 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 的 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7年4月27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7年6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2017年第六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2017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授予对象人数、授予股票数量 1、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 股。 2、首次授予对象人数及授予股票数量 首次授予 197 名激励对象 3,282,680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02%。 (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 占首次授予限 占公司股本总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总数 额的比例 (股) 的比例 梁玲玲 董事 40000 0.95% 0.01% 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3,242,680 77.16% 1.01% (196人) 合计(197人) 3,282,680 78.11% 1.02%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1、关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权益数量的调整 原274名激励对象中,77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或部 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74 人调整为 197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850,000股调整为1,641,340股;除此之外,公司首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2、关于首次授予权益数量、价格的调整 2017年5月19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 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以未来实施2016年度权益分配 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拟以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0 元人民币(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该方案 已于2017年6月7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 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分红派息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经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82,680股,授予价格为 9.485元/股。 六、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确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6月13日。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交易日,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非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 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成就说明 根据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盛通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 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首次授予的限制新股票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且盛通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王丹丹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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