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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极信息: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2017-06-14 20:06:05 发布机构:旋极信息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324 证券简称:旋极信息 公告编号:2017-058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6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7年3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2、2017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7年4月28日,公司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的说明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向 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5月12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年5月22日。公司权益分派事项已于2017 年5月22日实施完毕。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0.59元/股调整为 10.52元/股。 同时,鉴于公司原激励对象熊源河、肖燕南、贺菁华、张瑞东、赵红志、孔祥升、徐升亮、徐卫星、贾军、王登攀自愿放弃参与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詹斯静因拟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因此需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激励对象由413名调整为402名,授予的激励股票数量由2,290.55万股调整为2,286.00万股,激励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草案公布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时公司股本 (万股) 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 1 刘明 董事、总经理 471.50 20.63% 0.41% 2 蔡厚富 董事、副总经理 60.00 2.62% 0.05% 3 黄海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22.55 9.74% 0.19% 4 谢军伟 副总经理 80.00 3.50% 0.07% 5 赵庭荣 副总经理 78.50 3.43% 0.07% 6 周翔 副总经理 193.30 8.46% 0.17% 7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 1180.15 51.63% 1.03% 管理骨干人员 合计 2286.00 100.00% 1.99% 三、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 为:本次调整符合《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完成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且部分激励对象 因自身原因放弃部分股份或拟离职,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其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2、《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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