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谷源: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7-06-14 20:51:32
发布机构:金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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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408 证券简称:金谷源 公告编号: 2017-54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以下简称“青海证监局”)对公司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抄送给公司关于对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分别为《关于对肖永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施字[2017]1号])、《关于对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 施字[2017]2号])、《关于对陈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施字 [2017]3号)、《关于对马福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施 字[2017]4号)。
一、《关于对肖永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施字[2017]1号])
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2016年至2017年4月,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谷源”)控股股东青海藏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通过占用金谷源控股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银行承兑汇票 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16年累计发生额831,881,583.48元,2016年9月30日、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6,649,216.84元、111,649,216.84 元。2017年1月1日至4月17日,累计占用额105,000,000.00元。截至2017年4月17日藏格投资以现金方式全部清偿了上述款项,并支付了资金占用费 8,956,413.94元。
金谷源未对上述大股东资金占用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临时信 息披露义务,未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该重要事项。你作为金谷源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相关责任人员及知情人询问笔录、资金占用情况表、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收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施字[2017]2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2016年至2017年4月,你公司控股股东青海藏格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藏格投资”)通过占用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16年累计发生额831,881,583.48元,2016年9月30日、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6,649,216.84元、111,649,216.84元。2017年1月1日至4月17日,累计占用额105,000,000.00元。截至2017年4月17日藏格投资以现金方式全部清偿了上述款项,并支付了资金占用费8,956,413.94元。
你公司未对上述大股东资金占用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该重要事项。
以上事实有相关责任人员及知情人询问笔录、资金占用情况表、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收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陈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施字[2017]3号])
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2016年至2017年4月,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谷源”)控股股东青海藏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通过占用金谷源控股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16年累计发生额831,881,583.48元,2016年9月30日、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6,649,216.84元、111,649,216.84元。2017年1月1日至4月17日,累计占用额105,000,000.00元。截至2017年4月17日藏格投资以现金方式全部清偿了上述款项,并支付了资金占用费8,956,413.94元。
金谷源未对上述大股东资金占用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该重要事项。你作为金谷源财务负责人、原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相关责任人员及知情人询问笔录、资金占用情况表、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示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收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马福强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青证监措施字[2017]4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2016年至2017年4月,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谷源”)控股股东青海藏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通过占用金谷源控股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16年累计发生额831,881,583.48元,2016年9月30日、12月31日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6,649,216.84元、111,649,216.84
元。2017年1月1日至4月17日,累计占用额105,000,000.00元。截至2017
年4月17日藏格投资以现金方式全部清偿了上述款项,并支付了资金占用费
8,956,413.94元。
金谷源未对上述大股东资金占用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在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该重要事项。你作为金谷源董事、藏格投资财务总监,未及时向金谷源提供藏格投资资金占用信息,且为该事件的直接实施人,对此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相关责任人员及知情人询问笔录、资金占用情况表、相关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认定马福强(身份证号:630102197404052534)为不适当人选,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计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