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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重组进展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继续停牌的合理性和6个月内复牌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2017-06-16 19:29:53 发布机构:春兴精工 我要纠错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重组进展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继续停牌的合理性和6个月内复牌可行性的 核查意见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春兴精工”)因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春兴精工;证券代码:002547)于2017年2月20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经有关各方论证,上述筹划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申请,公司于2016年3月6日起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继续停牌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独立财务顾问”)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的有关规定,长江保荐对春兴精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重组进展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继续停牌的合理性和6个月内复牌可行性进行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停牌期间重组进展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核查 (一)春兴精工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因筹划重大收购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2月20日开市起停牌,并于2017年2月18日、2月25日披露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07,2017-012)。 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确认所筹划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申请,公司股票自2017年3月6日起转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继续停牌,且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并于2017 年3月11日、3月18日、3月25日、4月1日分别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27)、《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8)、《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38,2017-039)。 由于本次重组涉及工作量较大,相关方案及其他相关事项仍需进一步商讨和论证,2017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且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2),并于2017年4月15日、4月 22 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44,2017-050)。 为继续推进本次重组工作,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累计满3个月申请继续停牌 的议案》,并于2017年5月17日召开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继续 停牌事项。于2017年4月29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 号:2017-053)、《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累计满3个月申请继续停牌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7-055),于2017年5月9日、5月16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0,2017-063)。 2017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累计满3个月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且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累计满3个月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66)。并于2017年5月23日、6月1日、6月8日、6月15日披露了《重 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7,2017-069,2017-071,2017-073)。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停牌进展公告,且公司在停牌期间的重组进展信息披露真实。 二、继续停牌的合理性核查 (一)延期停牌的必要性和理由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对境外标的资产尽职调查及监管机构审批,交易程序复杂,相关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量大。公司正在与各交易对方就交易方案具体细节进行协商,交易方案涉及的相关问题仍需进一步商讨和完善。因此,公司预计无法在停牌期满4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复牌。(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为确保本次重组申报文件及信息披露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保障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上市公司在本次停牌期满4个月后仍将继续停牌,公司继续停牌具有合理性。 三、6个月内复牌的可行性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 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目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正在筹划中,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各方就本次重组方案及标的公司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协商和论证,交易方案涉及的相关具体细节仍在洽谈中,标的公司的相关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正在有序进行。根据目前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公司无法在停牌期满4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复牌。根据各阶段项目推进情况,公司股票在本次停牌期满6个月内(2016年8月20日前)复牌具有可行性。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各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进行了多轮沟通、交流和谈判,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阶段工作进行了相应安排。 鉴于上述情况,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项工作,已按照中国证券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各阶段工作安排及项目推进情况,预计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并复牌。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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