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222:林洋能源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017-06-19 18:52:13
发布机构:林洋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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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5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9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1,428,57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99,999,985.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9,551,428.2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0,448,556.73元。截止2015年5月6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到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812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6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截止2016年4月28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到账,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上述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公司第一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135MW集中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66,389.45 66,389.45
2 80MW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68,000.00 41,500.00
3 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5,366.00 14,000.00
4 阜阳太和县双庙镇20MW农光互补电站 18,000.00 15,000.00
5 萧县大屯20MW农光互补电站 18,372.00 15,000.00
6 宿州经开区前付村20MW农光互补电站 18,000.00 14,000.00
7 启东近海15MW农光互补电站 12,750.00 12,000.00
合计 216,877.45 177,889.45
2015年6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非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拟在“200MW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及“8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基础上增加“安徽灵璧浍沟20MW地面分布式
光伏电站项目”。该议案经2015年7月15日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实施。
2016年5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非公开
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主体的议案》,决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建设地点和主体进行调整,利用募集资金优先投资更为优质的光伏电站项目。
该议案经2016年6月6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实施。
2016年6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14年
度非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原来“200MW 集中式光伏发电
项目”中的65MW集中式光伏电站变更为安徽和江苏地区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该
议案经2016年6月23日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截止2017年5月31日,第一期非公开募集资金已使用1,678,668,685.40元,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211,496,904.04元(含利息收入)。
2、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300MW光伏发电项目 260,000 253,000
2 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27,000 27,000
合计 287,000 280,000
2016年9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第二期
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来“300MW 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部分
135MW项目变更为安徽、江苏和山东地区的光伏电站。该议案经2016年10月17
日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截止2017年5月31日,第二期非公开募集资金已使用2,008,285,134.87元,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772,899,079.42元(含利息收入)。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高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使用一期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 万元,二期非公开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5,000 万元,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可根据募投项目进度要求提前归还募集资金。
公司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在确保募集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缓解流动资金需求压力,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3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广发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督促林洋能源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本保荐机构同意林洋能源本次使用3.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