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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86:国投电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2017年修订)  

2017-06-19 21:08:01 发布机构:国投电力 我要纠错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2017年修订) 为完善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二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 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 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 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 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本规程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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