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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74:汉商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017-06-22 19:24:04 发布机构:汉商集团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774 股票简称:汉商集团 编号:2017-020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17亿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国际会展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作为原告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湖北省分公司”或“第一被告”)和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富达”或“第二被告”)提起诉讼。会展中心诉讼代理人于2017年6月21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短信通知,会展中心诉信达湖北省分公司、联富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已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鄂01民初3490号。 二、诉讼案件的内容及其理由 信达湖北分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在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 台将会展中心债权挂牌拍卖,评估价为 9,188.36 万元,起拍价为 11,750万元。2016年4月2日,联富达以起拍价11,750万元竞得该 债权。信达湖北分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在《湖北日报》第七版刊 登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公告》,信达湖北分公司与联富达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信达湖北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会展中心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联富达(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控股子公司部分债务被转让的公告》,编号2016-030)。 (一)本次诉讼请求: 1、确认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2016年4月7日签订的《债权转让 合同》为无效合同;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1、不良债权处置行为侵犯了政府及国有企业的优先购买权 该转让合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海南会议纪要》)第四条关于地方政府等的优先购买权规定:“会议认为,为了防止在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债权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可以对不良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非国有金融机构法人转让不良债权的处置方案、交易条件以及处置程序、方式确定后,单笔(单户)转让不良债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通知国有企业债务人注册登记地的优先购买权人。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转让不良债权的,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同一辖区,应当通知该辖区的优先购买权人;如资产包中主要债务人注册登记地属不同辖区,应当通知主要债务人共同的上级行政区域的优先购买权人。” 2、不良资产处置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第三、六、七、八、九、十条分别对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公告有严格的规定。但第一被告从公告的完整性、公告的时限、公告内容、公告形式、竞价方式均违反规定。 根据《海南会议纪要》第六条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事由的认定之规定:“会议认为,在审理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审查不良债权的可转让性、受让人的适格性以及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三)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 (修订 )》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五)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六)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人少于三家(不含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九)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十)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该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综上所述,该债权一旦转让给非国有金融企业成功,拍卖会展中心国有资产用于偿债,必将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和极大的社会影响,所以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及《海南会议纪要》规定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规定与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故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处于法院立案受理阶段,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3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湖北省人民法院诉讼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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