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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77:杭齿前进关于“13杭齿债”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的公告  

2017-06-25 17:54:41 发布机构:杭齿前进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1177 证券简称:杭齿前进 公告编号:临2017-028 债券代码:122308 证券简称:13杭齿债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杭齿债”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22 回售简称:杭齿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100 元/张 本次回售申报日: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3日 回售兑付日: 2017年7月11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4年7月9日披露的《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证券简称:13杭齿债,债券代码:122308,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3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为6.3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3杭齿债”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日对其所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13杭齿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申报日内不进 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13杭齿债”票面利率的决定。 4、“13杭齿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 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3杭齿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7年7月1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3杭齿债”债券,请“13 杭齿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3杭齿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3杭齿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 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3杭齿债”债券持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7年7月11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释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指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13杭齿债、本期债券 指 2013年公司债 “13杭齿债”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 本次回售 指 部或部分“13杭齿债”公司债券在本期债券第 3个计息年付息日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13杭齿债”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期 本次回售申报日 指 间,即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3日 “13杭齿债”公司债券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付息日 指 为债券存续期每年的7月11日(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回售 指 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3杭齿债”持 兑付日 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3杭齿债” 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即2017年7月 11日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托管人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亿元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杭齿债 3、债券代码:122308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 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总额:人民币 4亿元。 6、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60号” 文核准 8、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6.30%,在债券存续 期前3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 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为6.30%,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债券 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付息,不计复利。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4年7月11日。 10、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7月11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7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 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9年7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7年7月11日。 12、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7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年7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0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14年7月11 日至 2017年7月10日。 14、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付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5、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6、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公司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在本期公司债券回售登记期,发行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回售提醒公告至少3次。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不再享有回售权。 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后的3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 18、回售登记期:投资者拟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须在发行人发布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放弃回售选择权。 19、担保情况:杭州市萧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2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8月1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 2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4、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2014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10日)票面 年利率为6.3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 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票面利率仍为6.30%,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 的后2年(2017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0日)固定不变。债券票面利率采 取单利按年计息付息,不计复利。 四、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 100922 2、回售简称: 杭齿回售 3、本次回售申报日: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3日。 4、回售价格: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 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7月11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 格卖出“13杭齿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3杭齿债”债券持 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风险。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7月11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7月10日期间利息,票 面年利率为6.3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3.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0.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6.70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回售申报日 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3日。 八、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3杭齿债”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确认的债券在回售申 报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九、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3杭齿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6月30日、2017年7 月3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 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22,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3杭齿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 回售。“13杭齿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 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3杭齿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7 年7月11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十、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2017年6月26日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不上调公告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7年6月27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6月28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6月29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3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 2017年7月5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2017年7月11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3 杭齿债”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十一、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3杭齿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7年7月11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3杭齿债”债券。 请“13杭齿债”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 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3杭齿债”按净 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二、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杭齿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 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三、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茅建荣 联系人:欧阳建国 联系电话:0571-83802671 传真:0571-83802049 邮政编码:311203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顾磊 电话:0571-87130315 传真:0571-87828004 邮政编码:310007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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