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094 证券简称:
大名城 公告编号:2017-048
900940大名城B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B股每股现金红利0.007287美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30 - 2017/7/3 2017/7/3
B股 2017/7/6 2017/6/30 2017/7/14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
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7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A股:截止2017年6月30日(A股
股权登记日)下午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
股股东。
B股:截止2017年7月6日(B股股权登记日)(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7年6月30日)
下午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B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
总股本 2,475,325,05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3,766,252.85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30 - 2017/7/3 2017/7/3
B股 2017/7/6 2017/6/30 2017/7/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本公司全体A股、B股股东的红利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或
优先股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
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中登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结算参与人。
未办理指定交易及暂无指定结算
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的B股投资者,其持有股份的现
金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B股结算参与人,
由指定B股结算参与人向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领取该部分现金红利。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持有公司A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
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5元人民币。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
股票,持有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公司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将按照10%
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税后发放现金红利0.045元人民币。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税后发放现金红利0.045元人民币。
(4)A股其他机构投资者(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自
行缴纳,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5元人民币。
(5)持有公司B股股份的股东,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按照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日下一个工作日(2017年 5月 18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
(1:6.8612),折算成每股0.007287美元(含税)。
(6)B股境外机构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之间的股东),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股等
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税后发放现金红利
0.006559美元。
(7)B股境内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
发放现金红利0.007287美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B股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8)B股境外自然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C900000000-C909999999之间的股东),按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7287美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2478900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