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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光电:2012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17-06-28 12:17:56 发布机构:中航光电 我要纠错
股票简称:中航光电 股票代码:002179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周山路10号) 2012 年公司债券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2017年6月 重要声明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公开披露文件、发行人向国泰君安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泰君安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泰君安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中航光电”)2012年公司债券发行经2012年8月27日召开的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经2012年9月14日召开的发行人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11号”文核准,发行人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5亿元的公司债券。 本次公司债券的期限为5年,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规模为5亿元。 截至目前,本次债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重大事项 2000 年开始,中航富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以下简称“富士达”)与美 国森那公司基于代理关系开始合作,但合作均针对具体合同签订佣金协议以及基于购销关系签订采购销售合同进行货物销售代理的合作。2004年8月,双方签署了本次诉讼争议的《代理销售协议》,但该协议签署后又通过《补充协议》约定《代理销售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仍基于单项佣金或购销合同计算并结算佣金、货款。美国森那公司针对该《代理销售协议》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圣何塞市联邦地区法院起诉富士达违约。2015年 11月 17 日,富士达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富士达与美国森那公司在 2004年 8月 7日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无效,并要求美国森那公司承担诉讼费用。该诉讼事项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送达美国森那公司,目前正在审核、转送过程中。 2016年6月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圣何塞市联邦地区法院作出《关 于同意原告申请缺席判决的判令》(案号:13-cv-04254-BLF),判令富士达支付1 2013年11月13日,发行人与富士达原股东陕西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中国―比利时直接 股权投资基金及郭建雄等39名自然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受让富士达48.182%的股权。2014年 1月,富士达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成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美国森那公司补偿金76,877,889.41美元(折合人民币528,781,498.94元)。 2017年2月16日,美国森那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承认和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圣何塞市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关于同意原告申请缺席判决的判令》(案号:13-cv-04254-BLF),并请求富士达支付补偿金 76,877,889.41 美元(折合人民币 528,781,498.94 元)以及利息人民币13,162,252.81元。2017年3月27日,富士达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快递方式送达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17)陕01民初字第59号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7)陕01民特字第59号及相关副本。 2017年5月8日,美国森那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美国森那公司称由于涉案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圣何塞市联邦地区法院 13-CV-04254-BLF 关于同意原告申请缺席判决的判令尚未完成中国法律所认可的送达程序,申请撤回符合法律规定。2017年5月11日,富士达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的(2017)陕01民特05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美国森那公司撤回申请。 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未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构成影响。鉴于美国森那公司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圣何塞市联邦地区法院13-CV-04254-BLF 关于同意原告申请缺席判决的判决书经中国法律所认可的程序完成送达后,有可能再次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判决书,发行人将根据后续情况积极应对,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国泰君安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对债券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临时受托管 理事务报告之盖章页) 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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