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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2017-06-28 16:11:39 发布机构:东方国信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166 证券简称:东方国信 公告编号:2017-050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并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5月16日,公司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3、2016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放弃拟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取消对上述23名人员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意上述1名激励对象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董事会同意2016年5月25日作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428名激励对象授予97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并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16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因1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取消对上述3名人员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授予对象共425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971.5万股,授予日为2016年5月25日,股份上市日期为2016年6月29日。公司独立董事并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5、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实施完成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656,249,1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99963元人民币现金,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999556股。公司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71.5万股变更为1,554.3569万股。 6、2017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的议案》、《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并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的原则”相关规定: 若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洪涛股份股票缩为N股股票)。 3、派息: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4、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实施完成了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56,249,1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99963元人民币现金,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999556股。据此,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2.26元/股调整为7.63元/股。 三、拟回购注销已获授但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的议案》、《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1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份数由190,000股变更为303,993股,公司拟将303,993股全部进行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7.63元/股。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公司监事会的核实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7.63元/股。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7.63元/股。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注销及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根据《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注销及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注销及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相关事项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注销及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资事宜。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注销及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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