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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06-28 16:11:39 发布机构:东方国信 我要纠错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7.63元/股。 二、对《关于已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1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共计303,993股全部进行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为7.63元/股,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的数量及价格准确。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行为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三、对《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经核查,本次可解锁的414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论,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同意激励对象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佘元冠 宗文龙 李俊峰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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