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698 证券简称:
博实股份 公告编号:2017-036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的问询函,现对问询函的相关问题说明答复如下:
2017年6月21日,你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变更以及共同控制人
增加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与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贾冬梅、邓明承、刘美霞、蔡志宏、成志锋、王昊成6人签署《关于
的变更协议》,将贾冬梅等6人一并纳入一致行动人范围,10名自然人保 持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共同控制,实际控制人由4人变更为10人,合计持股比例由34.78%上升至37.91%。同时,你公司披露未来6个月内10名一致动人之间拟进 行股份转让,转让比例不超过4%。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1、新增6名一致行动人后,上述10名自然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具体事项、方式、
决策程序和协议期限,是否拟对你公司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组织结构作出调整安排,是否存在可能退出或解除一致行动的风险以及对你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具体说明如下:
(1)新增6名一致行动人后,上述10名自然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具体事项、方
式、决策程序。
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为公司原一致行动人,基于四人在公司中的影响力,在遇到公司重大事项时,四人一般均会在
股东会召开前对相关事项提前沟通,并在表决中一直保持一致意见,就一致行动达成共同意见:在每次董事会或股东会召开前,四人就相关讨论事项提前进行沟通,达成统一意见并按照该意见进行 表决。本次新增6名一致行动人后,仍将沿用这种模式。
依据《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任一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
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均应事先与协议其他方协商一致;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取得协议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如无法取得协议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则该方不得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或临时提案。
各方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两日前,就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协调一致,并严格按协调一致的立场行使其表决权;如各方不能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均必须按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如果没有形成多数意见,则各方均必须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
任一方如需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表决权的,只能委托协议的其中一方作为其代理人,并按前述协调一致的立场在授权委托书中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指示。
自公司上市后至今,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四位公司原一致行动人对公司重大事项表决中,一直保持一致意见。
(2)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
依据《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的有效期自各方签署协议之日起至各方均不再作为公司直接股东之日止。经协议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并签订解除协议的书面文件可解除协议。
协议一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时,该方不再受协议约束,但不影响其股份继承人依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协议,也不影响协议其他各方继续履行协议。
(3)新增6名一致行动人后,上述10名自然人是否拟对公司主营业务、资产、
人员、组织结构作出调整安排。
经了解,上述10名自然人无对公司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组织结构作出调
整的安排。公司亦不会因本次新增6位一致行动人对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组织
结构作出调整安排。
(4)新增6名一致行动人后,上述10名自然人是否存在可能退出或解除一致
行动的风险。
本次新增的6位一致行动人分别为原一致行动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
春钢的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可能退出或解除一致行动的风险。
(5)新增6名一致行动人后,上述10名自然人对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可以看出,公司
股权结构分散,单一持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30%。截至2017年6月20日,公司原一致行动人邓喜军、张玉春、王永洁、王春钢合计持有公司总
股本的34.78%,新增6名一致行动人后,10名自然人共同持有公司总股本的37.91%,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稳定公司的控制结构,降低股权分散可能导致的管理和控制风险,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2、除拟在一致行动人之间转让股份外,上述10名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
是否拟减持你公司
股票以及减持计划安排。
无。
3、你公司认为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特此公告。
哈尔滨博实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