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236 证券简称:
桂冠电力 公告编号:2017-027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3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6 - 2017/7/7 2017/7/7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
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25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
股权登记日下午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
总股本 6,063,367,54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88,237,780.2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6 - 2017/7/7 2017/7/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
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新博远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京诚通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及贵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
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比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税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
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
0.117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
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
沪港通),其现金红
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每股0.117元进行派发。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问题请与公司联系。
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26号龙滩大厦2303房间。
联系部门:桂冠电力证券资本部
联系电话:0771-6118880。
特此公告。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