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223 证券简称:
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1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7 - 2017/7/10 2017/7/10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
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9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
股权登记日下午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
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000,000.00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7 - 2017/7/10 2017/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
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刘振东、于江水、唐鹏军、刘国阳、李健、王广臣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
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0.1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通过
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
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
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配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地址:山东省龙口市海岱经济开发区恒通物流园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5-3453777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