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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情况暨股票将被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2017-07-04 18:37:10 发布机构:欣泰电气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372 简称:欣泰电气 公告编号:2017-047号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工作进展情况 暨股票将被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 决定,自2017年7月17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 满的次一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创业板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而且欺诈发行具有违法行为不可纠正、影响不可消除的特征,也不符合重新上市的要求。公司股票退市后,无法重新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3、公司目前由于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存在现实困难,无法履行《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4、公司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数额系公司财务账面显示的每股对应净资产数,并不一定代表投资者未来可实际取得的金额,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区分,理性投资。 5、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1)投资者互动平台网址:http://irm.p5w.net (2)咨询电话:0415-4139135 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情况说明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泰电气”)因触及欺诈发行情形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9月2日,公司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6]601号)。因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3.1.1条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6年9月6日起暂停上市。 2017年6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公司收到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7]414号),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十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2017年7月17日)起,公司股票交易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二、公司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从维持持续经营和发展、保障债权人和股东利益、保障职工就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因素为出发点,采取多种途径来解决困境: 1、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2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2016]12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4号对公司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72)。 受雇于公司的专业律师团队已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的相关书面文件。2017年2月28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在当庭陈述了各方观点和意见。2017年5月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此案的行政判决书【(2017)京01行初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 )针对本案判决结果,公司已在有效时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8月26日在官方网站发布了《证监会依法向公安机关 移送欣泰电气涉嫌犯罪案件》的公告,称已将欣泰电气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及其他有关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重大仲裁案件 (1)2016年12月1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 心)(以下简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开庭,合并审理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就《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承销协议》,起诉欣泰电气及相关当事人要求赔偿案件([2016]沪贸仲字第05988 号)和欣泰电气及相关当事人提出的反请求案件([2016]沪贸仲字第07702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 ); 由于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争议较大,仲裁庭本着谨慎的态度,要求双方在庭后指定时间内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举证、答辩。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17年2月25日做出了争议仲裁案延长裁决期限的通 知([2017]沪贸仲字第01480号)。上述争议仲裁案,经仲裁庭请求,根据《仲 裁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裁决期限延长三个月,至2017年5月25日止。(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争议仲裁案延长裁决期限的通知 ([2017]沪贸仲字第04004号)。主要内容为:上述争议仲裁案,经仲裁庭请求, 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裁决期限延长三个月,至2017年8月25 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 (2)2016年12月1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开庭,合并审理了兴业证券就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起诉欣泰电气要求赔偿案件([2016]沪贸仲字第05987号)和欣泰电气提出的反请求案件([2016]沪贸仲字第07700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 );由于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争议较大,仲裁庭本着谨慎的态度,要求双方在庭后指定时间内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举证、答辩。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17年2月25日做出了争议仲裁案延长裁决期限的通 知([2017]沪贸仲字第01478号)。上述争议仲裁案,经仲裁庭请求,根据《仲 裁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裁决期限延长三个月,至2017年5月25日止。(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争议仲裁案延长裁决期限的通知 ([2017]沪贸仲字第04002号)。主要内容为:上述争议仲裁案,经仲裁庭请求, 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裁决期限延长三个月,至2017年8月25 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 4、投资者诉讼 公司陆续收到27名投资者诉我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之起诉状,其中沈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6件,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1件。我司已聘请专 业律师团应诉,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上述案件尚未作出判决。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本案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退市整理期的主要安排 公司股票交易将自2017年7月17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为三十个 交易日,公司证券简称将变更为“欣泰退”,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10%。退 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 四、终止上市后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已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转让代办机构,委托其提供股份转让服务, 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事宜。 五、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公司成立了退市小组,负责退市事宜,相关联系人等信息如下: 1、联系 人:陈超 2、联系地址: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159号 3、电 话:0415-4139135 4、传 真:0415-4139112 特此公告。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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