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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二)  

2017-07-06 18:57:28 发布机构:江南红箭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中兵红箭 公告编号:2017-47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向豫西工业集团有限 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3078 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八家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8,804,014 元,募集资金总额2,047,592,689.82 元,在扣除发行费用 56,281,347.4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91,311,342.33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6年 12月 29 日出具了《湖南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168,804,014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6]001241 号)。 公司于 2017年 1月 5 日领取了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定换发的新版营业执照,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河南北方红阳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红阳”)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通过北方红阳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化弹药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和“智能化弹药研发条件建设项目”。为规范公司及北方红阳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北方红阳(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人民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甲方二已在乙方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招商银行110922792610102和建设银行41050175650809510388。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二在乙方开设的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智能化弹药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和智能化弹药研发条件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晓雯、吕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 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二及乙方 应当在付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湖南 江南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A 股)168,804,014 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6]001241 号)。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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