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以下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2016年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2016年度,公司对外单位担保发生额为0元,期末余额为0元;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为18,000万元,期末余额合计为17,990万元,担保期
末余额合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为5.22%。
(2)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3)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也未发现其他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2、关于2017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决定为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和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单笔不超过1.5亿元、年度发生总额合计不超过8亿元,余额合计不超过8亿元的保证担保,期限为一年。
我们认为:公司对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和江苏优嘉植物保护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是合理的,有利于降低子公司的融资成本,提高子公司的自身发展能力。公司仅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风险是可控的;担保发生额和担保余额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度以内,担保是合规的;该事项在董事会表决的程序合法。
二、关于预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
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就采购日常生产用原材料、水电汽和农药产品加工等发生必要的日常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宁夏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农药产品的关联交易,以及与实际控制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发生少量采购和销售等日常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以上日常关联交易价格定价合理公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