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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大智胜: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2017-07-20 12:50:05 发布机构:川大智胜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253 证券简称:川大智胜 公告编号:2017-022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一)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外,并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发布了《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 1、公示内容: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首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19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网站公示 4、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 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激励对象名单》中序号97的姓名应由“潘长军”更正为“潘常军”。前述更正事项确为纠正工作人员笔误造成的错误,不存在人员变更的情况。 4、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的情况,本次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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