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股市
您的当前位置:股票首页 > 创业板 > 正文

先锋新材: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7-21 19:26:08 发布机构:先锋新材 我要纠错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 中心15、 16层( 200120) 15/F,16/F,ShanghaiTower,501YinchengRoad(M), PudongNewArea,Shanghai200120, P.R.China Tel:+8621-58785888 Fax:+8621-58786866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范建红律师、徐丽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在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汇士路8号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大成SalansFMCSNRDentonMcKennaLong dentons.cn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大成SalansFMCSNRDentonMcKennaLong dentons.cn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即2017年7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注意事项、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具体事项。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之前公告告示全体股东。 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于2017年7月21日下午13:30在宁波 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汇士路8号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按时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7月20日――2017年7月2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15:00至2017年7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大成SalansFMCSNRDentonMcKennaLong dentons.cn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17年7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 股份总数股174,420,3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36.8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总数173,383,278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36.5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股份总数1,03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0.2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大成SalansFMCSNRDentonMcKennaLong dentons.cn 三、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就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事项进行了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表决通过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大成SalansFMCSNRDentonMcKennaLong dentons.cn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大成SalansFMCSNRDentonMcKennaLong dentons.cn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陈峰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范建红 律师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徐丽仙 律师 2017年 7月 21日
  • 深市A股涨幅
  • 深市A股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重要提示文章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我们尊重作者版权,若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股票频道STOCK.CNGOLD.ORG

下载金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