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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金刚石: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8-08 18:53:08 发布机构:豫金刚石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064 证券简称:豫金刚石 公告编号:2017-061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留希先生;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日期和时间:2017年8月8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7年8月7日-2017年8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8月7日15:00至2017年8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高新开发区长椿路23 号郑州高新企业加速器产 业园C5-1/2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75,793,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05,476,595股的64.355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434,991,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05,476,595股的36.084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40,801,661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05,476,595股的28.2711%。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郭留希先生因参与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郭留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张召先生、赵波先生参与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40,796,6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 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957,5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8%;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 的议案》; 关联股东郭留希先生、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召先生、赵波先生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40,796,6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 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957,5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8%;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郭留希先生、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召先生、赵波先生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40,796,6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2%;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 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957,5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8%;反对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郭留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43,163,2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3%;反对766,0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7%;弃 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197,6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04%;反对766,064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96%;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称:李攀峰、陈凌 3、结论性意见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 8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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