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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7-08-10 18:58:40 发布机构:上风高科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967 公告编号:2017-074号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宇星 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宇星科技”)因合同纠纷作为原告于 2017年1月9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权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策管理”)、被告深圳市安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雅管理”)支付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购回对价以及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详见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两份 《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分别如下: (一)(2017)浙06民初 14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权策管理应支付给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购回款 225,211,316 元并支付违约金 45,042,263 元,以上合计270,253,57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权策管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3,0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98,068元, 证券代码:000967 公告编号:2017-074号 由被告权策管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2017)浙06民初 15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安雅管理应支付给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购回款 110,606,741 元并支付违约金 22,121,348 元,以上合计132,728,08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安雅管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5,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0,440元,由被 告安雅管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诉讼情况见公司2016 年度报告及相关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宇星科技仍未收到权策管理、安雅管理相关购回款及违约金。若上述判决书执行到位、公司收回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购回款,会减少收回当期的坏账准备计提,违约金所得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对本公司当期利润有一定的正面影响。上述两份《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尚无法确定权策管理、安雅管理是否上诉。公司将积极跟进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证券代码:000967 公告编号:2017-074号 1、(2017)浙06民初 14号《民事判决书》; 2、(2017)浙06民初 1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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