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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08-13 20:06:26 发布机构:牧原股份 我要纠错
独立董事意见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于2017年8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优先股发行方案的相关议案,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数额及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调整方案,本次拟发行的优先股总数不超过24,759,3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47,59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生猪产能扩张项目。调整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调整后仍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调整方案,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生猪产能扩张项目,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生猪的养殖规模,项目达产后,公司将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带动公司经营业绩及整体效益的快速提升,并有利于增厚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虽然优先股股息的支付短期来看对原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将产生一定影响,但长期来看本次优先股的发行能够为公司持续盈利水平的提高提供有力保障,从而更好地回报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独立董事意见 综上,本次优先股发行对公司的持续盈利具有促进作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及本次方案调整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谷秀娟: 朱艳君: 马 闯: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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