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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28:弘业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6-09-01 18:16:51 发布机构:弘业股份 我要纠错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16-022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文化”)就以下诉讼分别收到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玄武区人民法院传票: 爱涛文化就与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茂业”)的黄金业务合作纠纷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爱涛文化作为第三人参与南京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金园”)诉被告紫金茂业房屋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陈效俊、姜平、罗光显等23位自然人就实物黄金托管业务纠纷向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紫金茂业及爱涛文化。 现将爱涛文化涉及的以上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爱涛文化诉紫金茂业 (一)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欢 住所地: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被告一: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剑鸣 住所地:南京市中山陵四方城1号 被告二:杨剑鸣 被告三:赵梅 被告四:张国侨 被告五:闻萍 被告六:程云祥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1、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紫金茂业于2012年7月13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之后补充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根据前述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提供实物黄金220公斤及黄金通道,支持被告在紫金爱涛黄金珠宝交易中心经营黄金或黄金饰品。 被告一提供专门金库作为原告的监管库,用于储存原告的黄金及黄金饰品。保险库钥匙由原告保管。属于原告的黄金或黄金饰品当天出库后,当晚必须清点登记,收回原告掌控的监管库。被告一需保证黄金货品每天实物库存和入库数量不低于220公斤(不足部分需以销售款现金购买后补入)。此部分黄金或黄金饰品货权归原告所有,且被告一保证原告投入的实物黄金及收益与被告一对外债权债务无关,并不得将原告投入的黄金用于对外质押。合作期限为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原告仅向被告提供黄金,收取固定费用,不参与被告的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 《合作协议》签订后的三年中一直正常履行。2015年7月,《合作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到期前,原告与被告一又签订了《黄金合作项目过渡协议》,进一步约定了原告投入的220公斤实物黄金及因经营需要衍生出的千足金、万足金、K金、铂金、黄金旧料等的货权、处置权问题,且明确合作期间,原告享有资产封库、现场抽查或抽调回公司的权利,被告一需无条件配合,且原告可以随时终止合同。被告二、四、六系被告一的主要股东,于2015年7月29日向原告出具 《担保函》,承诺对“黄金实物”项目及过渡协议各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投入合作项目的黄金实物的安全负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三为被告二的配偶、被告五为被告四的配偶。 原告将黄金存放于被告一经营场地内的“爱涛监管库”及两个独立库中,2016年4月14日,原告为了清点对三个金库进行封库。在原告封库后,原告发现被告与多个第三方存在债务问题,被告及第三方围堵在库外,导致原告无法取回黄金。 据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终止原告与被告一的过渡协议,判令被告履行配合义务,协助原告取回自己所有的黄金,同时,对不足220公斤黄金的短少部分,按现在的市场价格,由六被告连带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并承担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终止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黄金合作项目过渡协议》。 二、请求确认爱涛监管库内黄金220公斤属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取回(起诉日黄金市场价为: 264元/克,共计价值人民币58,080,000元)。 三、若库内黄金不足220公斤,请求判令六被告对于上述黄金的短少部分按市场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爱涛文化作为第三人诉梦金园 (一)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希宝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门大街9号 被告: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剑鸣 住所地:南京市中山陵四方城1号 第三人: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欢 住所地: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梦金园诉被告紫金茂业房屋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处理结果与爱涛文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爱涛文化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1、诉讼事实和理由 爱涛文化与被告紫金茂业于2012年7月13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及三份《补充协议》,约定:由爱涛文化提供实物黄金220公斤及黄金通道,支持被告在紫金爱涛黄金珠宝交易中心经营黄金或黄金饰品;被告提供专门金库作为爱涛文化的监管库,用于储存爱涛文化的黄金或黄金饰品,监管库的钥匙由爱涛文化保管;属于爱涛文化的黄金或黄金饰品出库后当晚必须清点登记,收回爱涛文化的监管库;监管库内的黄金属于爱涛文化所有。根据上述约定,爱涛文化认为,爱涛监管库内的黄金其所有权属于爱涛文化,由爱涛监管库内转出的110公斤黄金应属爱涛文化所有,应归还爱涛文化。 因此,爱涛文化申请加入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爱涛文化的诉讼请求。 2、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由爱涛监管库转出的110公斤黄金为爱涛文化所有,并归还爱涛文化; (2)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 三、陈效俊等23位自然人诉爱涛文化 (一)基本情况 原告:陈效俊、姜平、罗光显、孟兆林、沈贤芝、徐天骄、张宁、赵次英、何平、江华山、梁宁怡、王雅琴、徐虎君、胡安兰、胡维礼、靖萍、李明、李童 飞、马游、严翔建、张弦、张宇琳、张平共23人 被告一: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1、诉讼事实和理由 上述23位原告分别自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间,分期分次与紫金爱涛黄金珠宝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签订了《实物黄金托管单》,委托其保管Au9999黄金合计7300克。根据《实物黄金托管单》的约定,托管期间,交易中心根据托管产品的克重和托管时间向顾客赠送现金抵用券,限于在交易中心使用。 交易中心是紫金茂业和爱涛文化于2012年8月开始的一个合作项目。其中,紫金茂业为项目经营方,承担经营责任及相应的经营风险和相关税务责任、商品质量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获取经济收益;爱涛文化提供实物黄金、创意产品设计、管理经验、购买黄金交易通道等,获取产品设计费、管理咨询费和购买黄金手续费收入。 2016年,紫金茂业经营出现问题,导致交易中心无法返还上述原告托管的黄金。原告方认为交易中心作为两被告的合作项目,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返还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玄武区人民法院。 2、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实物黄金托管单》; (2)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上述原告托管于交易中心的Au9999黄金,合计7300克; (3)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其中9名原告请求判令自原告托管之日起至2016年7月的现金抵用券损失合计约3.6万元;13名原告请求判令自原告托管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现金抵用券损失,标准每100克黄金每月100元;另有3名原告请求判令其他损失合计约13.8万元; (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尚未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2、《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合议庭通知书 3、《民事诉讼状》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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