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股市
您的当前位置:股票首页 > 沪市A股 > 正文

600176:中国巨石关于“12玻纤债”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7-08-30 17:02:43 发布机构:中国巨石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176 证券简称:中国巨石 公告编号:2017-047 债券代码:122187 债券简称:12玻纤债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玻纤债”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的 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30 回售简称:玻纤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本次回售申报日: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4日、2017年9月5日 回售兑付日:2017年10月17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2年10月15日披露的《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证券简称:12玻纤债,债券代码:122187,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56%,在债券存续期前5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为5.56%,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2玻纤债”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玻纤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申报日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12玻纤债”票面利率的决定。 4、“12玻纤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2玻纤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10月17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2玻纤债”债券,请“12玻纤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2玻纤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2玻纤债”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 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2玻纤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7年10月17日。 为保证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释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 指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称为“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12玻纤债、本期债券 指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 债 “12玻纤债”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 本次回售 指 全部或部分“12玻纤债”公司债券在本期债 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按面值回售给本公 司 “12玻纤债”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期 本次回售申报日 指 间,即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4日、 2017年9月5日 “12玻纤债”公司债券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付息日 指 为债券存续期每年的10月17日(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2玻纤债” 回售资金发放日、回售兑付日 指 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2玻 纤债”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付息日,即2017 年10月17日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托管人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亿元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玻纤债 3、债券代码:122187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总额:人民币12亿元。 6、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1200号”文核准。 8、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5.56%,在债券存续期前5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为5.56%,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付息,不计复利。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2年10月17日。 10、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3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10月17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0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9年10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7年10月17日。 12、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10月17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年10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2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2年10月17日至2017年10月16日。 14、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付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5、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6、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公司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5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其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在本期公司债券回售登记期,发行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回售提醒公告至少3次。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登记期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则不再享有回售权。 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后的3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 18、回售登记期:投资者拟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须在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4日、2017年9月5日进行登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放弃回售选择权。 19、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大公国际评级综合评定,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 2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26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 21、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3、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2012年10月17日至2017年10月16日)票 面年利率为5.56%,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 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票面利率仍为5.56%,并在本期债券存续 期的后2年(2017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16日)固定不变。债券票面利 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付息,不计复利。 四、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30 2、回售简称:玻纤回售 3、本次回售申报日: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4日、2017年9月5日。 4、回售价格: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申报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债券持有人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10月17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2玻纤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2玻纤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风险。 五、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10月17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10月16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5.56%。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6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4.48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0.04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六、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回售申报日 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4日、2017年9月5日。 八、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12玻纤债”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确认的债券在回售申报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九、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玻纤债”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4日、2017年9月5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30,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2玻纤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2玻纤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2 玻纤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2017年10月17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十、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2017年8月25日 发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不上调公告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7年8月29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8月30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8月31日 发布本次回售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4 本次回售申报日 日、2017年9月5日 2017年9月7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7年10月17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2玻纤 债”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2017年10月18日 发布本次回售结果的公告 十一、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2玻纤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10月17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卖出“12玻纤债”债券。请“12玻纤债”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做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玻纤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二、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玻纤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三、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文华南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曹江林 联系人:沈国明 联系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文华南路669号 电话:0573-88181888 传真:0573-88181097 电子信箱:cfgcl@cnbm.com.cn 邮政编码:314500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项目主办人:吴书振、赵启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608451 邮政编码:100010 3、资信评级机构 名称: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2901 法定代表人:关建中 联系人:于鸣宇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29层 联系电话:010-51087768 传真:010-84583355 4、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6楼 电话:021-68870587 传真:021-58888760 特此公告。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30日
  • 深市A股涨幅
  • 深市A股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重要提示文章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我们尊重作者版权,若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股票频道STOCK.CNGOLD.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