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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立科技: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17-08-31 16:49:00 发布机构:东立科技 我要纠错
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经2017年8月31日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东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 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主管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2、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4、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7、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 为承担报告义务的重大事项报告人。重大事项报告人负有向主管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的需要,要求重大事项报告人提供或补充提供其所需的材料,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 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4、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5、应报告的交易(达到第七条标准之一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 提供财务帮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6、应报告的关联交易(达到第八条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 销售产品、商品; (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7、以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 (2)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8、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9、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测的修正; 10、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1、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2、公司回购股份; 13、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14、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以下事项涉及具体金额按照第七条标准判断):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足额坏账准备; (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 (11)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5、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6、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7、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8、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9、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2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21、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22、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23、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24、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2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6、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7、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或者设定信托; 2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9、公司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30、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等; 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涉及的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上述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涉及的关联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九条 报告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一个工作日以内,以 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应及时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事项后,应 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其处理方式。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报告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还应当按照下述 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1、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末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6、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规定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分支 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即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第一责 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书面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控 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信 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 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 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权机关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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