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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游科技:独立董事意见  

2017-09-03 19:07:22 发布机构:迅游科技 我要纠错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0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骨干员工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及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授予价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 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该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唐国琼 朱玉杰 赵军 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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