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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业:“16顺发债”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9-04 17:17:46 发布机构:顺发恒业 我要纠错
股票简称:顺发恒业 股票代码:000631 公告编号:2017-17 债券代码:112447 债券简称:16顺发债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16顺发债”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6 顺发债”或“本期债券”)2017年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9月12日,凡在2017 年9月1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 年9月1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由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 发行顺发恒业股份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根据《顺发恒业股份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和《顺发恒业股份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本公司将于2017年9月13日支付自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1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顺发恒业股份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6顺发债,债券代码112447 3、发行人: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12亿元,5年期(附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和投资者回售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6]518号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0%,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 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的第三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两年的票面 利率。发行人将于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未被回售部分债权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起息日:2016年9月13日 9、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1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9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2021年9月1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 兑付日为2019年9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 11、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 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0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按照《顺发恒业股份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票面利 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70%。每10张“16顺发债”面值1,000元派息为 人民币47.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 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7.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 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2.3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期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2017年9月12日 2、本期债券除息日:2017年9月13日 3、本期债券付息日:2017年9月13日 4、下一付息起息日:2017年9月13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7年9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6顺发债”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本期债券的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 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顺发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发行人及相关机构 1、发行人: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3055号南湖新村办公室201室 法定代表人:管大源 联系人:刘海英 联系电话:0431-85180631 邮政编码:130012 2、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奚飞、段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9951 邮政编码:200031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306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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