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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7-09-04 20:45:54 发布机构:中顺洁柔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17-46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17年9月4日(星期一)下午2: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4日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3 日下午3:00至2017年9月4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邓颖忠先生主持。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 136 号)。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4人, 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378,784,53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9790%;出席现 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8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472,401,028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331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顺公司回避了表决,合计 377,741,616股回避表决。 同意 94,629,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3%;反对 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4,629,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683%;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 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顺公司回避了表决,合计 377,741,616股回避表决。 同意 94,629,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3%;反对 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4,629,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683%;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东中顺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中顺公司回避了表决,合计 377,741,616股回避表决。 同意 94,629,41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83%;反对 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4,629,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683%;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72,371,0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6%;反对 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4,629,4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9.9683%;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桑健、黄泽涛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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