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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荣股份: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9-04 21:43:18 发布机构:长荣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195 证券简称:长荣股份 公告编号:2017-107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4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3日(星期日)-2017年9月4日(星期 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 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3日15:00至2017年9月4日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5、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7、股权登记日:2017年8月28日。 8、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蔡连成先生 9、(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人(户),共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194,986,04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433,483,630股的44.9812%。其中,中小股东0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额为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433,483,630股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11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额为 421,3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433,483,630 股的 0.0972%。其中,中小股东 11 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421,3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433,483,630股的0.0972%。(3)合 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4人(户),共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95,407,34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433,483,630股的45.0784%。其中,中小股东11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为421,3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433,483,630股的 0.097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10、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5,108,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8473%;反对2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1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29.1716%;反对29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70.82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署投资咨询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参会的关联股东李莉、天津名轩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2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23,033,34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135%。其中,中小股东11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421,3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72%。 总表决情况:同意22,680,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8.4692%;反对35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1.53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16.3067%;反对3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83.69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5,108,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8473%;反对2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1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29.1716%;反对29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70.82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5,108,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8473%;反对2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1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29.1716%;反对29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70.82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5,108,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8473%;反对2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1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29.1716%;反对29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70.82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5,108,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8473%;反对2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1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29.1716%;反对29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70.82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5,054,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8196%;反对35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18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16.3067%;反对35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83.69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5,108,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99.8473%;反对29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0.15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29.1716%;反对29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70.82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贾棣彦、彭稳 3、结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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