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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25:华发股份关于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9-05 17:09:54 发布机构:华发股份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7-111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 简称“16华发05”)将于2017年9月12日支付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9 月1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 三期)。 2、债券简称:16华发05。 3、债券代码:135834。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 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3.85%,在债券存 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 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6年9月12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 年的9月12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 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1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9月1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0、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9月1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12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交易日。 11、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2、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 14、债券受托管理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 发行结果公告》,本期“16华发05”的票面利率为3.85%,每手“16华发05” (面值人民币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8.50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年9月11日 2、兑息日:2017年9月1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9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华发05”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 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 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在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将本公告所附表格(请填写并 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 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处,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胡蝶 地址:珠海市昌盛路155号华发股份7楼证券部 电话:0756-8282111 传真:0756-8281000 信封上请注明“QFII 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宁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昌盛路155号 联系人:杨斌、胡蝶 电话:0756-8282111 传真:0756-8281000 邮政编码:519030 2、主承销商:华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3层 联系人:沈笛、李志刚 电话:010-56767926 传真:010-56767920 邮政编码:10003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斌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一七年九月六日 附件一:“16华发05” 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基本信息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 券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缴纳税款 (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公司名称: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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