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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9-05 19:58:11 发布机构:中环环保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692 证券简称:中环环保 公告编号:2017-005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61 号)核准,公司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67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8.78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 23,416.26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006.83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17年8月 1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会验字 [2017] 4822 号《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已分别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下属支行即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下属支行即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金寨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开设了共计 4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公司已与开户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1 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 1020501021001121 98,662,600.00 桐城市城南污水处理厂 支行 055 二期工程项目、支付与 发行相关费用 2 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金 3405014686070000 55,000,000.00 桐城市南部新区污水处 寨路支行 0384 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工 程PPP项目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 5801007880180000 40,000,000.00 夏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 肥分行营业部 0208 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 4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 2000046923851030 14,000,000.00 宁阳县污水处理厂再生 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 0000034 水利用/中水回用工程 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对应项目的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幸强、张恒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次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开 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 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 专户的支出清单。 7、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海通证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海通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0年12月 31 日。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分别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会验字[2017]4822号)。 特此公告。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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