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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97:开滦股份关于“12开滦01”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09-07 16:17:37 发布机构:开滦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55 债券代码:122201 债券简称:12开滦01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开滦01”票面利率不调整和投资者回售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32 回售简称:开滦回售 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回售申报期:2017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4日(工作日) 回售支付日:2017年10月30日 特别提示: 根据《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12开滦01”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拟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 择权,须在回售申报期内(2017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4日)进 行登记。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关于维持“12开滦01”票面利率的决定。 本公告仅对“12开滦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 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2开滦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 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2开滦01”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7年10月30日。为确保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5年(2012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 29日)票面年利率为5.4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在本 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决定仍维持票面利率为5.40%,并在 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逾期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开滦01,代码122201 3、发行人: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15亿元,本期债券的期限为7年, 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47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40%。 8、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 2012年 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 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2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 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2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 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2年10月30日 至2017年10月29日。 9、回售条款: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证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自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0、付息日: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 每年的10月30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付 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0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1月14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2、跟踪评级结果:本期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期间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代码:122201;债券简称:12开滦01 2、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32,回售简称:开滦回售。 3、回售申报期:2017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4日(工作日) 4、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 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5、回售登记办法: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年10月30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 息)的价格卖出“12开滦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2 开滦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7年10月30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 2016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 日期间利息,利率为5.40%。每手(面值1,000元)“12开滦01”派发 利息为人民币54.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报登记结果对“12开滦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 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本次回售申报期的交易 “12开滦01”在回售申报期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 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六、回售的价格 根据《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七、本次回售的申报期 2017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4日(工作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开滦01”债券持有人应在2017年9月12日至 2017年9月14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 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32,申报方向为卖出,回 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2 开滦 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 债券申报回售。“12开滦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 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2开滦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2017年 10月27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内容 2017年9月7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公告;发布本次回售是否调整票面利率的提示性公告 2017年9月8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9月9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年9月11日 发布本次回售是否调整票面利率的公告 2017 年9月12 日至 本次回售申报期 2017年9月14日 2017年9月18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公告 2017年10月27日 发布本次回售实施结果的公告;对有效申报回售的本期债券完成资金 清算交割 2017年10月30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2 开滦 01”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5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年10月30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净价) 卖出“12开滦01”债券。请“12开滦01”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 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开滦01” 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 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 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3、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本期债券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新华东道70号东楼 联系人:侯树忠 电话:0315-2812013 传真:0315-3026507 2、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3层 联系人:李想、张丹蕊 电话:010-56839368、010-56839484 传真:010-5683940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王钰清 联系电话:021-38874800转8149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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