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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智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09-07 16:48:09 发布机构:兴民钢圈 我要纠错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关于放弃合伙份额优先受让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司放弃合伙份额的优先受让权不影响公司持有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兴民汽车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对公司在合伙企业的权益没有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本次放弃合伙份额的优先受让权事项事前取得了我们的认可,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放弃合伙份额优先受让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二、关于新增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定的薪酬区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充分发挥和调动新任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新增高级管理人员2017年薪酬区间。独立董事:刘长华、宋靖雁、申嫦娥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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