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科技: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2017-09-10 17:32:12
发布机构:新元科技
我要纠错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元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焱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志宏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无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无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
的措施
存在的
事项 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 无 不适用
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 无 不适用
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
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 无 不适用
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业胜、曾维
斌、姜承法、自然人股东张玉生、法人股
东世纪万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由公司回购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 是 正常履行
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
权、除息行为的,该发行价应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在上述承诺涉及期间内,不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自然人股东王际松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 是 正常履行
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自然人股东潘帮南承诺:自公司股票 是 正常履行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由
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股票在上
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在上述承诺涉及期间内,不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
公司股东贾丽娟、李国兵、张德强、张继
霞、于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是 正常履行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
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苏州思科、新疆智泉、芜湖润瑞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 是 正常履行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
份。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双国庆、财务总
监张瑞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 是 正常履行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张玉
生、王际松、潘帮南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监事双国庆、财务总监张瑞英承诺:
自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是 正常履行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百分之五十;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月内不转让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启动股价稳定方案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及法人股
东世纪万向将在公告增持意向后,在6个月 是 正常履行
内通过集合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运用自
有资金合计增持不少于增持前公司股本总
额1%、不超过增持前公司股本总额2%的
股份,具体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前上述股东
各自的持股数量占合计持股数量的比例进
行增持,且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其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上述
履行股票增持义务人履行完毕增持公司股
份的具体计划后,公司股价依然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
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将回购部分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应在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
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之
日起5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使用公司部分可
动用流动资金回购公司股票的议案。公司
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
大会中投赞成票。
启动股价稳定方案后,公司发行上市前股东
王际松、张玉生、李国兵、贾丽娟、张德
强、张继霞、于波、潘帮南将在公告增持
意向后,在6个月内通过集合竞价或大宗交
易方式,运用自有资金合计增持不少于增持
前公司股本总额1%、不超过增持前公司股 是 正常履行
本总额2%的股份,具体将根据首次公开发
行前上述股东各自的持股数量占合计持股
数量的比例进行增持,且在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股份转让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董事瞿绪标、高级管理人员张瑞英、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告增持意向
后,在6个月内通过集合竞价或大宗交易方
式,运用自有资金个人增持不低于1万股公
司股份,且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其职
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上述履行股票增持义务人在公司股价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
露的每股净资产之日起的5日内,应将增 是 正常履行
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包括
但不限于增持方式、拟增持的股份数量及
比例等信息,并由公司进行公告。上述履行
股票增持义务人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
成增持计划,并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
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
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备忘录的要求。
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世纪万向、张 是 正常履行
玉生承诺:上市后36个月1、所持发行人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该发行价应进行
相应调整。下同);2、减持行为将通过竞
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每次减持
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
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
3、当发行人股价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条件
时,将依照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
定预案》及具体实施计划,以自有资金在二
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相关增持方案不
得违反相关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4、在不违反公司及本人(本公司)在公
开募集和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且符合
相关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情况下,
将依照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或减持,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5、
在上述承诺涉及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6、若本人
(本公司)的增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
关承诺的,相关增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际松、李国兵、贾丽娟、张德强、张继
霞、于波承诺在不违反公司及本人在公开
募集和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且符合相 是 正常履行
关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情况下,将
依照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进行合理增
持或减持,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苏州思科承诺1、在不违反公司在公开募集
和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且符合相关上
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情况下,本公
司将依照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进行合
理增持或减持,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2、减持行为将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 是 正常履行
易等方式进行。每次减持时,将提前3个
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
持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3、若本公司的
增减持行为未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承诺的,
相关增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目前,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为避免未来潜在的同业竞争,本公
司实际控制人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分
别出具了《关于避免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 是 正常履行
容承诺如下:(1)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不存在经营或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
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业务或活动
的情形;(2)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
其他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
式经营或从事与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
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
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
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
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
其他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让予公
司。(3)如果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
其他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
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
损失。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公司与其他股
东利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朱业胜、曾维
斌、姜承法出具了承诺,具体承诺如下:(1)
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曾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未经披露的关
联交易。本人今后将善意履行作为公司实
际控制人的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故意促使公司对与本
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任何
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公司的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
权益的决议。如果公司及其子公司必须与
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
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 是 正常履行
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
行。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或其子公司给予比
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
的条件。(2)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
他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或有签
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承诺将不会
向公司或其子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
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3)本人对上述
承诺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如
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
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的损
失。
为规范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往来,保证公
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公司
实际控制人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分别
出具了《不占用公司资产承诺书》,具体
承诺如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占用北京万向新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和其他资产。如违反 是 正常履行
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
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
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本承诺函在本人对
公司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素形成的
直接或间接的控股/控制权或对公司存在重
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无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陈焱
_________________
陈志宏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