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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桥海参: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2016-08-15 22:38:14 发布机构:壹桥海参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447 证券简称:壹桥海参 公告编号:2016―056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和赵长松保证向本公司提供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08月15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及赵长松先生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确认函》,刘德群先生、刘晓庆女士和赵长松先生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截至公告日,刘德群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327,6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4.40%;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81,900,000股,有限售流通股为245,700,000股。刘德群先生通过华商基金-广发银行-华商助力企业1号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本公司18,858,81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8%;该部分为无限售流通股。 刘德群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346,458,81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6.38%。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100,758,811股,有限售流通股为245,700,000股。 2.截至公告日,刘晓庆女士共持有本公司88,56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30%,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22,140,000股,有限售流通股为66,420,000股。 3.截至公告日,赵长松先生共持有本公司21,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20%,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20,820,000股,有限售流通股为180,000股。 截至本公告日,刘德群先生通过一致行动人刘晓庆、赵长松和“华商助力企业1号资产管理计划”合计(包括本人持股)持有公司456,018,81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88%。其中合计无限售流通股为143,718,81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5.09%;有限售流通股为312,3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2.7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刘德群、刘晓庆、赵长松; 2.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3.减持期间:自2016年08月22日起未来六个月内; 4.拟减持比例:预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5.09%,所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43,718,811股;(刘德群:预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58%,所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00,758,811股;刘晓庆:预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32%,所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2,140,000股。赵长松:预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19%,所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20,820,000股。) 5.减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首次公开发行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及其女刘晓庆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自愿接受锁定,在此期间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若仍然出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上年末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离职满半年后12个月内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0%。 作为上市时股东赵长松承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自愿接受锁定,在此期间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大连壹桥股份,也不由大连壹桥收购该部分股份。 ②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 2012年7月13日,因刘晓庆女士与赵长松先生登记结婚,刘德群先生、刘晓庆女士与赵长松先生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刘德群先生增持了实际支配公司的股份。此次增持完成后,一致性行动人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进行股份减持。 2015年9月2日,刘德群先生通过“华商助力企业1号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对公司股份的增持,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赵长松先生承诺: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晓庆女士、赵长松先生均履行了所作承诺,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不存在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 2.本次减持完成后,刘德群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不低于245,700,000股,刘晓庆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不低于66,420,000股,赵长松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不低于180,000股。 刘德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数合计不低于312,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79%),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刘德群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任何担保;最近一年内,刘德群先生未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公司股票也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 4.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5.公司将督促刘德群先生、刘晓庆女士和赵长松先生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确认函》。 特此公告。 大连壹桥海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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