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2446 证券简称:
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17-041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
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华先生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 公司任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 占公司总 无限售流通 占公司总
名称 持股股数(股)
股本比例 股(股) 股本比例
杨华 控股股东、实 137,199,406 18.00% 34,299,851 4.50%
际控制人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杨华;
2、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3、股份来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
4、拟减持数量及比例:杨华先生拟减持不超过7,621,102股(含7,621,102
股),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如遇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本次减持将严格按照《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遵守“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及“以
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6、拟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7、拟减持价格区间:不低于10元;
三、股东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1、股份限售承诺
杨华先生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即自2010年 07月13日至 2013年07月13日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盛路通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杨华先生承诺在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控股股东杨华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实际从事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控股股东杨华承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尽可能避免与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并遵照一般市场交易规则依法进行,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履行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3、配套融资承诺
杨华先生承诺在公司 2015 年度
重大资产重组购买南京恒电电子有限公司
100%
股权事项中认购的募集配套资金部分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
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杨华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杨华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3、杨华先生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任何担保。
4、杨华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5、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杨华先生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