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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丽盛: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6-09-01 22:19:10 发布机构:普丽盛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442 证券简称:普丽盛 公告编号:2016-044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普丽盛”)全资子公司苏州普丽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普丽盛”)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法院”)下发的(2016)沪0116民初676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上海市金山区 3、诉讼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姓名及其单位名称 (1)原告:苏州普丽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经济开发区新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舒石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亮,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2)被告:广西增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玉梧大道(西)紫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丽君。 4、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苏州普丽盛与被告广西增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增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山法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金山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金山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5、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苏州普丽盛向金山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761,396.30元。 6、原告提出的诉讼事由 自2012年起至2015年,原、被告每年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无菌包材。原告按合同及被告订单组织生产并送货,被告未能及时付清货款。 截止2016年5月1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0,761,396.30元。 被告广西增点未作答辩。 二、民事判决书情况 经审理,金山法院(2016)沪0116民初676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及判决情况如下: 1、认定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金山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12年起至2015年,原、被告每年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无菌包材。原告按合同及被告订单组织生产并送货,被告未能及时付清货款。 截止2016年5月1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0,761,396.30元。 2、判决情况 金山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在对账后仍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有据,金山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增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普丽盛货款10,761,396.3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368.38元,由被告广西增点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金山法院。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山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另存在部分小额诉讼事项。现将该部分小额诉讼事项简要说明如下: 1、苏州普丽盛与山东金豆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公司作为原告与被告山东金豆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豆子”)买卖合同纠纷案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江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6)苏0509民初6011号】,经吴江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山东金豆子应支付原告苏州普丽盛货款共计755,230元,于2016年7月20日前给付原告300,000元,于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每月20日前各给付原告100,000元,于2016年12月20日前给付原告55,230元。(2)若被告山东金豆子有任意一期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苏州普丽盛可按照货款总额755,230元的未履行部分并加付150,000元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东金豆子未按上述协议按期给付苏州普丽盛货款,苏州普丽盛已向吴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上海普丽盛与广西增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公司作为原告与被告广西增点买卖合同纠纷案于201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山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6)沪0116民初6201号】,判决被告广西增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普丽盛货款人民币3,989,49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判决已生效。如广西增点不能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公司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上海普丽盛与长治市牧村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公司作为原告与被告长治市牧村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治牧村”)买 卖合同纠纷案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山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16)沪0116民初7399号】,判决被告长治牧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普丽盛货款人民币20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判决仍处于上诉期内,故上述判决暂未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苏州普丽盛决定不予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苏州普丽盛未获知广西增点是否提起上诉,由于上述判决仍处于上诉期内,故上述判决暂未发生法律效力,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即使广西增点未提起上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也仍受制于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的后续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6762号《民事判决书》。 2、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6011号《民事调解书》。 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书》。 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739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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