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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16格林01”公司债2017年付息公告  

2017-09-17 17:58:49 发布机构:格林美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7-134 债券代码:112450 债券简称:16格林0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16格林01”公司债2017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格林01”、“本期债券”)将于2017年9月22日支付2016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7年9月21日,凡在2017年9月2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年9月21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发行的“16格林01”至2017年9月21日将期满1年。根据公司“16格林0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6格林01 3、债券代码:112450 4、发行总额:8亿元人民币 5、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公司赎回选择权、调整票 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4.0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保持不变。如公司行使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为调整后 的票面年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 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起息日:2016年9月22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9月2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1年9月22日。(如遇法定及政 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利息)。 13、信用等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期债券2017年度跟踪 评级报告,维持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价展望 稳定。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0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16格林01”《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00%,每张“16格林01”(面值100元)派发利息为4.00元(含税);每10张“16格林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4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2.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36.00元。 三、债券付息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7年9月21日 2、除息日:2017年9月22日 3、付息日:2017年9月22日 4、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4.00% 5、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年9月22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7年9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格林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 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代理证券兑付、兑息确认表。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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