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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614:鹏起科技关于变更财务顾问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9-21 17:23:32 发布机构:鼎立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614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B股 公告编号:临2017-080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财务顾问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公司”)于 2017 年8月8日发布《关于更换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主办人的 公告》(编号:2017-070),原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 南证券”)对于公司2015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天国富证券”)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公司及中天国富证券分别与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募集资金专户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三(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17年8月8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金额 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募集资金专户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36101201070009521137,572.61 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募集资金专户 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23610120102002576345,301,163.09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乙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商业银行”) 丙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 336101201070009521,截止2017年8月8日,专户余额为13.76万元。鉴于甲 方对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的增资已实施完毕,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重组的中介费用及其他交易费用的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持续督导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张瑾、马在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上述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达到募集资金账户当前募 集资金余额的20%,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其他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乙方: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 丙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商业银行”) 丁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 236101201020025763,截止2017年8月8日,专户余额为4,530.12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乙方“航空航天用中大型钛合金复杂构件先进制造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丁方作为甲方的持续督导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张瑾、马在仁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上述丁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达到募集资金账户当前募 集资金余额的20%,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丁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如果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其他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2日 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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