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召开了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关于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广宇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慎、认真的研究,就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增加控股子公司舟山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宇房产”)注册资本金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经出席董事会有表决权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同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对舟宇房产的增资在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董
事会批准对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投资额度内。杭州广磊对舟宇房产的增资系公司员工跟投计划,在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本次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再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的实现,我们同意此次对外投资所涉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姚铮、何美云、张淼洪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