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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杰电气:关于确定首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09-27 18:14:03 发布机构:双杰电气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444 证券简称:双杰电气 公告编号:2017-094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确定首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杰电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61 号文)的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48.64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2.13元。截至2015年4月23 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48.64万股,募集资金总额41,83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4,856.5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975.42万元。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变更“智能型柱上开关生产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钣金配套部分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具体内容详见 2017年 8月 1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2017年8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 首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公司拟变更“智能型柱上开关生产线”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中钣金配套部分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由北京杰远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远电气”)的全资子公司双杰电气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杰无锡”)实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杰远电气及其子公司双杰无锡与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经协商,已在上述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智能型柱上开关生产线”项目钣金配套部分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后的募集资金。公司组织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首发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双杰无锡(甲方)及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乙方)经协商,在乙方设立首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专户详细资料如下:账号:1101040160000667955 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金额:截止2017年9月15日,该专户的余额为16,750,000.00元 实施单位:双杰电气无锡有限公司 该账户仅用于“智能型柱上开关生产线”项目中钣金配套部分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铁成、吕晓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丙方应当于督导期结束日书面通知乙方该日期。 特此公告。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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