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70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锁期内解锁,及10名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湖北富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许秀成 张慧德 陈继勇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