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股市
您的当前位置:股票首页 > 中小板 > 正文

皖通科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09-27 18:50:07 发布机构:皖通科技 我要纠错
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余鸿律师、孙文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 1081001/DCY/cj/ewcm/D26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由于本次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27 日下午14:00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月27日上午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9 月26日下午15:00至2017年9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1081001/DCY/cj/ewcm/D26 2 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62,765,059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16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400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98%。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081001/DCY/cj/ewcm/D26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 除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外,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并无任何副本。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余鸿 律师 孙文 律师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1081001/DCY/cj/ewcm/D26 4
  • 深市A股涨幅
  • 深市A股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排名 名称 现价 涨跌幅

重要提示文章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我们尊重作者版权,若有疑问可与我们联系。侵权及不实信息举报邮箱至:tousu@cngold.org

免责声明金投网发布此文目的在于促进信息交流,不存在盈利性目的,此文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内容文章及图片来自互联网或自媒体,版权归属于原作者,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图表及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如无意侵犯媒体或个人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之,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未经证实的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投资和交易根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股票频道STOCK.CNGOLD.ORG

下载金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