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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威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7-09-27 21:10:18 发布机构:海康威视 我要纠错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海康威视 股票代码:002415 信息披露义务人: 1)龚虹嘉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 2)新疆普康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与龚虹嘉互为一致行动人)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2015-52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 签署日期:2017年9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15号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威视”)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海康威视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 第一节 释义......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6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9 第七节 备查文件......9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0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指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海康威视、公司 指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龚虹嘉、新疆普康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新疆普康 指 新疆普康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5号准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龚虹嘉 姓名:龚虹嘉 性别:男 国籍:中国(香港)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 通讯方式:0571-88075998 职务:公司董事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2、新疆普康 名称:新疆普康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新疆乌鲁木齐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08000008228 执行事务合伙人:邬伟琪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合伙期限:2011年4月19日至2026年4月18日 新疆普康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邬伟琪,男,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无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龚虹嘉和新疆普康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龚虹嘉和新疆普康之间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意向,龚虹嘉与持有新疆普康 80%股权的陈春梅为夫妻关系,按照《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龚虹嘉和新疆普康互为一致行动人。具体如下图所示: 龚虹嘉 夫妻关系 陈春梅 80.0000% 15.0079% 新疆普康 2.0842%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龚虹嘉作为海康威视的持股 5%以上股东, 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下降;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普康(与龚虹嘉互为一致行动人)作为海康威视的持股股东,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下降。权益变动的目的均为自身资金需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增加或减少 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海康威视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有股份总数 1,385,056,700 15.0079 龚虹嘉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66,244,200 2.8849 有限售条件股份 1,118,812,500 12.1230 持有股份总数 192,346,874 2.0842 新疆普康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8,086,719 0.5211 有限售条件股份 144,260,155 1.563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上次权益报告书披露日(2013年5 月25日)起,变动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变动方式 变动 变动日期 变动均价 变动数量 变动比例 方向 (元/股) (万股) (%) 大宗交易 减持 2013年06月14日 36.95 500.00 0.2489 大宗交易 减持 2013年06月21日 35.00 500.00 0.2489 大宗交易 减持 2013年07月03日 37.27 650.00 0.3236 大宗交易 减持 2013年07月24日 22.25 1,415.00 0.3522 龚虹嘉 大宗交易 减持 2016年11月11日 24.11 2,000.00 0.3277 大宗交易 减持 2016年11月18日 24.37 2,000.00 0.3277 大宗交易 减持 2016年11月30日 25.00 4,000.00 0.6554 大宗交易 减持 2016年12月23日 22.80 500.00 0.0819 股东名称 变动方式 变动 变动日期 变动均价 变动数量 变动比例 方向 (元/股) (万股) (%) 大宗交易 减持 2016年12月27日 23.00 1,550.00 0.2540 大宗交易 减持 2016年12月29日 23.00 2,077.50 0.3404 大宗交易 减持 2017年09月27日 29.06 10,669.33 1.1561 新疆普康 大宗交易 减持 2015年01月12日 26.40 1,100.00 0.270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前次、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3年5月25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自前次 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起至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龚虹嘉持有的海康威视股份的权益变动幅度达到公司总股本的4.6823%,新疆普康持有的海康威视股份的权益变动幅度达到公司总股本的0.3176%。龚虹嘉和新疆普康持有的海康威视股份的权益变动幅度合计达到公司总股本的4.9999%。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前次、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中的持股情况如下: 前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 持股数量 持股 (股) 比例(%) (股) 比例(%) 持有股份总数 395,500,000 19.6902 1,385,056,700 15.0079 龚虹嘉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64,000,000 3.1863 266,244,200 2.8849 有限售条件股份 331,500,000 16.5039 1,118,812,500 12.1230 持有股份总数 48,243,750 2.4018 192,346,874 2.0842 新疆普康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 48,086,719 0.5211 有限售条件股份 48,243,750 2.4018 144,260,155 1.5631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制情况 龚虹嘉作为公司董事,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海康威视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海康威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龚虹嘉没有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龚虹嘉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新疆普康作为发起人股东,承诺在胡扬忠、邬伟琪、龚虹嘉任海康威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的海康威视股份总数的25%,在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海康威视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新疆普康没有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新疆普康持有的海康威视股份中有177,76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除此以外,新疆普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披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龚虹嘉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出售公司股份10,669.33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变动方式 变动方向 变动日期 变动均价 变动数量 (元/股) (万股) 龚虹嘉 大宗交易 减持 2017年09月27日 29.06 10,669.33 本报告书披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新疆普康没有通过深交所买卖公司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1)龚虹嘉 龚虹嘉(签章): 2)新疆普康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签署日期:2017年9月27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海康威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方红 电话:0571-89710492 传真:0571-89986895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 上市公司所在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海康威视 股票代码 002415 龚虹嘉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路555号 名称 联系地址/注册 新疆普康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街 258 号数码港大厦2015-52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是□ 否√ 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013年5月25日海康威视简式权益报告书披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龚虹嘉持有海康威视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 395,500,000股,占比19.6902%;新疆普康持有海康 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威视股份48,243,750股,占比2.4018%;龚虹嘉和新 疆普康合计持有海康威视股份443,743,750股,占比 22.0920%。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龚虹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持有海康威视股份1,385,056,700股,占比15.0079%;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新疆普康持有海康威视股份192,346,874 股,占比 2.0842%;龚虹嘉和新疆普康合计持有海康威视股份 股,占比17.0921%。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是□ 否□ 不适用√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增加或减少其在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是√ 否□ 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是□ 否□ 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是□ 否□ 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 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是□ 否□ 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1)龚虹嘉 龚虹嘉(签章): 2)新疆普康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 日期: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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