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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雅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7-10-09 18:55:45 发布机构:博雅生物 我要纠错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0,000.00万元自有资金与控股股东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方,共同设立投资基金,公司为有限合伙人。该投资基金管理人为高特佳集团或其指定的具有管理资质的企业,投资基金将主要投资大健康、大医疗领域。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控股股东的专业投资团队资源,加快推进公司并购工作,实现做大做强医药产业的战略目标;另一方面通过该基金培养管理并购标的,有利于降低投资并购的风险,保障并购标的的质量。该事项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共同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会[2017]15 号《关于印发修 订 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 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2017年10月9日 (以下无正文,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晓明 宋瑞霖 赵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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