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300082 证券简称:
奥克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9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9月30日以通讯、电子邮件发出,会议于2017年10月1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加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建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同意聘任朱宗将先生、王树博先生、富扬女士、李裕丰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前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均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一致,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总裁朱建民先生,执行总裁董振鹏先生,常务副总裁宋恩军先生,副总裁朱宗将先生,副总裁王树博先生,副总裁富扬女士,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裕丰先生, 执行总裁董振鹏先生目前代行财务总监职责。李裕丰先生为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十日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朱宗将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朱宗将先生出生于 1972
年,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1995年入职公司,
曾任公司营销中心总监、奥克化学扬州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党总支书记、公司辽阳生产基地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兼市场营销事业部总经理、四川奥克石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奥克化学(滕州)有限公司董事、中建材中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奥克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副书记、纪检委员。
朱宗将先生持有公司2017年限制性
股票共计37万股,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奥
克集团股份公司 0.7547%股份,朱宗将先生的配偶缪素冰女士持有公司股票
12,100股,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奥克集团股份公司有任职,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王树博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王树博先生出生于 1969
年,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1996 年入职公司,曾任公司销售总监、辽
阳奥克纳米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奥克化学(滕州)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兼武汉奥克化学有限公司总经理、奥克化学(滕州)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扬子奥克化学有限公司董事,武汉吉和昌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奥克集团股份公司监事会主席、辽宁医药辅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树博先生持有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共计35万股,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奥
克集团股份公司1.2028%股份,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奥克集团股份公司及其关联方
辽宁医药辅料股份有限公司有任职,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富扬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1974年,EMBA在
读,高级工程师。1998 年入职公司,曾任奥克化学扬州有限公司技术中心技术
总监、副总经理、公司技术中心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裁、辽宁奥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富扬女士持有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共计35万股,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奥克集团股份公司0.9703%股份,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4、李裕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李裕丰先生出生于 1978
年,2000年同济大学本科毕业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辽宁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
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2005年-2010年在沈阳工业大学经济学院任教。2011年入
职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投融资事业部总经理,兼任南昌赛维 LDK 光伏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东硕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阜宁利仁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武汉吉和昌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三达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裕丰先生通过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公司控股股东奥克集团股份公司的关联企业三达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有任职,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