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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2017-10-11 21:41:10 发布机构:大北农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385 证券简称:大北农 公告编号:2017-122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的议案》 ,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 内容做出相应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 为 修改为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 (以下简称“《章程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以下简称“《中小板规范运作指 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现持 有注册号为“110000004602260”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 第二条: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系由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北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110000102006956C。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 政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超过本章程第一 百一十条规定的董事会批准权限的收购 出售重大资产事项及资产抵押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 3,000 万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 计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 政策;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原四十二条前增加一条款,原四十 二条变为四十三条。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 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计算,交易仅达 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四十三条与原第四十二条合并: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份的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份的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其表决事项按扣 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的 1/2 以上通 过有效;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回避,如关联股 东未主动回避,非关联股东有权要求其 回避。审议事项是否与股东具有关联关 系,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界定。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2 以上通过有 效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 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 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 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 应当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如关联股 东未主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大会主持 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 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 通过;形成特别决议的,必须由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 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 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 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上述情形下,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 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之前,拟辞职的董事仍应当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 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交易事 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置换 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与债务重组、研究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由董事会审批决 定: (1)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30%以下;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下,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 议批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标准,但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 (3)交易标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 (6)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连续十二 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 规定。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 金投资、期货投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 全体董事 2/3 以上和独立董事 2/3 以上 同意;进行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 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 投 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授权董事会 资产抵押的审批权限为: 由于公司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 行借款,董事会可以运用单项金额不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资产进 行抵押,其中单项金额低于 5000 万元 的资产抵押,授权董事长决定。 (三)董事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为: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 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 的对外担保事项。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四)董事会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为: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 外投资、委托理财的权限为: 审议批准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未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对外 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 金投资、期货投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 全体董事 2/3 以上和独立董事 2/3 以上 同意;进行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 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 投 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收 购、出售重大资产的权限为: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计算可以收购、出售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重大资 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四)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资 产抵押的审批权限为: 由于公司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 借款,董事会可以运用单项金额不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资产进行 抵押。 (五)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 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对 外担保事项。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委托理财所运用的公 司资金总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不 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五)董事会关联交易的审批权 为: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人民币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之间,或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 资产额的比例在 0.5%至 5%之间。但公 司与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在此 限。 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 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 (六)董事会关联交易的审批权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但关联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条第 (十五)项规定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 与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在此限。 (七)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 经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 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3、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且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 当回避表决。 (八)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 押等交易事项超出本条第(三)项、第 (四)项规定的董事会批准权限,或虽 未超出董事会批准权限但已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标准,或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 将该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 新增第一百二十四条至一百二十 八条 新增第一百二十四条至一百二十八 条,下文条款相应顺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 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 3 名,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 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主要负 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二)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并审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四)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 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详细规定各专门 委员会的设置及人员组成、职责权限、 决策程序、议事细则等内容,报公司股 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得兼任监事。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 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 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或变更: (一)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 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 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独立 董事应当对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发表 独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 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实施利润分 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或变更: (一)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 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 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独立 董事应当对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 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或变更事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时,应充分听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 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实施利润分 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配备不少于二名的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为专职,由 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会 任免。公司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 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 的关系等情况。 第一百六十一条:后面增加一条, 下文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一百六十一条:后面增加一条, 下文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第一百六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 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 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 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 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 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 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 发现的问题等;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 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 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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